南宁旅游业实行“红黑榜”制度
近日,市旅游委发布《南宁市旅游行业红黑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条例》将于往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将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主体的经营行为和旅游市场秩序,加快南宁市旅游信用体系建设。
据悉,旅游行业“红黑榜”制度聚焦信用,强化旅游行业事后监管机制,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游客列入“红榜”,将因严重失信行为受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旅游市场主体列入“黑榜”,并与相关部门紧密推送信用信息,形成相应的联合奖惩机制。本制度所称旅游市场主体是指在南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自然人、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企业被列入“红榜”
市旅游委负责组织我市旅游行业“红黑榜”制度的认定、实施和动态管理。入选旅游行业“红榜”的基本条件是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详细介绍了当年荣获南宁市十佳景区(点)、十佳旅游星级酒店、十佳旅行社、十佳导游的企业和个人,以及获得市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奖励、努力推进旅游诚信建设的旅游市场主体。将“红榜”与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中的“黑榜”进行交叉核对,已列入“黑榜”的旅游市场主体不宜列入“红榜”。
对列入“红榜”的旅游企业,在招投标中依法依规给予优惠;优先考虑***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审和奖励等。,并简化审核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等级高的旅游企业;在资质管理、晋升考试、评价奖励、人才引进等方面,对信得过的导游和领队给予优惠。
因严重失信被处罚被列入“黑名单”
《条例》规定,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信息记录期限为一年,但因违法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以及被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处罚的旅行社相关管理人员严重失信的记录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要求其提升旅游行业从业资格、评奖评奖等。在“黑名单”信息记录期内,市场依法予以取缔,不得重新申***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记录5年,自处罚执行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主要负责人“黑名单”信息应当记录五年,自旅行社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将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列入异常企业名单或专项检查名单,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有效监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及时检查整改。同时,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在记录期内应取消参与系统各项评价评选活动的资格,取消享受系统财政扶持资金或申请当期各级财政项目的资格。
对于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人员,如果在记录期内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反复出现的违规行为应记入“黑名单”,要求重新计算。被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对“黑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鼓励公众对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可向市旅游委举报。
文章标题:南宁市旅游行业推行“红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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